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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5 15:57来源:财政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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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 2021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1〕1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市)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收入列2021年“1100258 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填列“2210103 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和“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根据2021年各地计划任务、补贴水平和2020年结余资金情况分配。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根据2021年各市(地)计划任务,主要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根据2021年各地计划任务,按照中央下达资金额度,采取因素法(包括绩效评价因素)重新分配,在已提前下达资金中扣减。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年底前全部形成实际支出;要按照直达资金监管要求,及时将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并做到详实、完整、准确。

三、各地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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