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促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管部门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为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大箐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住建、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卫计、公安、税务、不动产登记、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教育、医院、残联、信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配租方式及申报时间
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申报时间从2020年10月27日开始。
三、配租原则
(一)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实行产权与居住权分离、循环使用的原则;
(三)实行优先配租的原则(以《大箐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自觉遵守社区各项规定,拥护县委县政府号召,具有良好的品行;
2、申请人享受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
3、申请人没有住房,或有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复价值,并主动放弃原房屋产权。
4、截止2020年10 月 20 日,申请人取得我县城镇非农业户籍满1年,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1、实际居住房屋产权名为配偶的,认定为自有住房;
2、廉价租住公房或居住单位自管房的;
3、原自有住房因转借、出租、赠与、出售、拆迁已安置或拆迁待安置及拆迁补偿费移作他用的;
4、由于离婚、家庭财产分配等原因造成无房未满3年的;
5、户口所在地虽无住房,但实际在异地或农村居住的;
6、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法定监护人且监护人有住房的);
7、其它政策规定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
五、申请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
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低保证、离婚证、残疾证、加分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各一式2份;
(四)三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申请人家庭现居住地所在社区网格和居民小组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六、受理程序
(一)社区初审
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委派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含一名领导)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填写《大箐山县城镇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结束后对申请合格家庭在《大箐山县城镇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社区再将公示合格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部门联审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区报送材料之日起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
情况,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其中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低保情况和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的现有房产情况和2013年以来出售原有住房的信息;住建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参加棚户区改造的情况;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中学生的情况及学生获奖励和荣誉情况;卫计局负责审核失独家庭情况;职工医院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疾病情况;残联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残疾情况;信访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成员上访情况。各部门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给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综合审查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大箐山县城镇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人送达《大箐山县城镇居民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七、分配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所在社区根据《大箐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申请家庭进行打分,并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各社区申请家庭根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排出轮候顺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报县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县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当年可提供房源数量和申请家庭得分情况,依先后顺序对廉租住房进行分配。
分配到廉租住房的家庭与县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交纳标准和方式以《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为准。
八、租金的核定及收缴
(一)租金的核定
根据《伊春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70%制定。我县公有住房楼房租金标准是建筑面积1.4元每月每平方米,按此标准结合附近县区的廉租房租金标准,核定我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1.00元每月每平方米。
(二)租金的收缴
首次分配的廉租住房,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承租人向县财政
局指定账户交纳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以后每个季度的廉租住房租金都应由承租人提前10天存入指定的租金收缴账户。如承租人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由其所在社区进行催缴,承租人向财政局指定账户存入应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并将存款单据交给社区,社区到财政部门为其办理已交纳租金手续。
九、退出机制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将此情况向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申报,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维持、变更或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对于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需自行腾退廉租住房。
十、收回条件
享受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获得住房的;
(二)将廉租房转借、转租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欠缴租金6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七)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十一、具体要求
(一)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和社区应对享受廉租住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方案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的,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廉租住房;已骗取廉租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拒不履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负责审核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条件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如不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出现不负责任、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三)居住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内过渡房的家庭,如果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并通过审核的,可交出过渡房后,为其分配廉租住房;如果该申请家庭坚持在过渡房居住的,可将此户过渡房转为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四)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轮候顺序按《大箐山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确定;廉租住房档案由县廉租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并派专人进行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
十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稳步实施,提高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的透明度,成立县廉租住房管理及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伟臣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于佩利 副县长
刘福忠 副县长
成 员:刘钊 永胜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杨晓颖 团结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孙永坤 县职工医院副院长
曲伟华 县残联理事长
邹晓玲 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何伟平 教育局局长
张丽娟 信访局局长
任伟伟 育西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陈广生 铁南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杨奕秋 住建局局长
张正光 财政局局长
卢玉红 民政局局长
滑东光 卫计局局长
魏广慧 宾北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主 任:杨奕秋(兼)
十三、本方案由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林场(所)不在本方案执行范围。
十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方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