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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10:26来源:应急管理局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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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6日12时58分许,嘉临公路(G222国道)大箐山段359公里+25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箐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及县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赵某汉族,1986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319860202XXXX,户籍所在地: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居民,为事故车辆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驶证证号:23071319860202XXXX,准驾车型为B2,符合驾驶该车条件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未检出酒精含量。

2、死者情况

黄某某,男,汉族,19684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319680424XXXX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居民,为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血液样本已采集送往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6月1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伊林[2024]毒司鉴字106号),鉴定意见为:血液的乙醇含量为0.56mg/100ml依据GB/T42430-202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中饮酒驾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mg/100ml的标准,未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3、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情况

冯某某,男,汉族,19807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00720XXXX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居民,为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1、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为水泥罐车,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所有人为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冯某某。大连长兴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将该车卖给冯某某,双方签有《二手车买卖合同》,但未履行过户手续。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6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车没有商业保险,只有交通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76600390246515XXXX,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4月10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辆识别代码:LZZ5BXSB0AA44XXXX,外廓尺寸:10360×2500×3950mm,核定载质量15070kg,实载9195kg,未超载。该车道路运输证(待理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由于没有进行年检审证,道路运输证(待理证)处于逾期未审状态。

2、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黄某某,未登记注册。车身颜色为红色,整车型号:DJ150ZH-8,车辆识别代码:LB72KC802CW008518,外廓尺寸:3420×1350×1500mm,整备质量350kg。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024年6月16日12时30分许,赵某驾驶辽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从大箐山县带岭镇出发前往朗乡镇运送混凝土,12时58分许行驶至嘉临公路(G222国道)大箐山段359公里+250米处(朗乡镇东出口东200米)时,与由西向东驾驶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驶入对向车道的黄某某相撞,两车失控冲入道路北侧道路北侧坡下,造成两车破损,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黄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6月2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黑大泽[2024]痕迹鉴字1152号)。鉴定意见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事故发生时的行车速度为66km/h;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在45.7km/h-46.7km/h范围之间。

(三)死亡原因鉴定

因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对尸表检验无异议,并已了解尸表检验不能明确死亡原因,要求仅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于2024年6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伊公刑技鉴法病字〔2024〕27号)。检验结果:死者黄某某尸表检验可见左侧胸廓塌陷,胸腹部大面积擦伤拌青紫,左侧肋骨多跟多处骨折,穿刺左侧胸腔可抽气体,穿刺右侧胸腔不凝血及气体,符合胸部闭合损伤征象。死者周深损伤具有多形性,广泛性等特点,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材料综合分析,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四)事故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嘉临公路(G222国道)359公里+250米道路呈东西走向,限速80公里/小时,东往南岔县方向,西往铁力市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单车道,路面完好,有标志标线。事故发生时天气为阴天,视线良好,没有暴雨、浓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气候条件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箐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迅速出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勘查工作,同时疏导交通,防止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过错行为是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赵某驾驶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在发现对方车辆后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冯某某在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道路运输证(待理证)处于逾期未审状态私自从事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行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黄某某,涉事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注册大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赵某,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车辆在发现对方车辆后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未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经与交警部门核实,按程序已经处理完毕。

(三)冯某某,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实际所有人。道路运输证(待理证)处于过期未审状态私自从事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大箐山县交通运输局对B0606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实际所有人冯某某给予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了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道路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大箐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路面秩序管控。结合辖区交通秩序、特点,建立有效的动态巡逻机制,紧盯重点道路、车辆、时段,抓好勤务安排、优化警力部署,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着力加大无牌假牌套牌、酒驾醉驾、逆向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运输、货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确保精准有效。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上要织密网络,加大警示曝光力度,重点曝光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解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利用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和行车安全意识。

(二)大箐山县交通运输要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将非法营运整治纳入常态化管理范畴,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多点位布控、高密度巡查,重点查处重型货车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限超载、擅自改装等货运非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督促辖区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货运车辆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问效,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落到实处,真正发挥部门职能,切实抓好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交警、交通部门要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开展集中拉网式的隐患排查,梳理急弯陡坡、临崖、易结冰易起雾、事故多发和易发拥堵路段,查清隐患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增设和完善警示标识、提示牌、爆闪灯及震荡标线等措施,提示驾驶人安全通行,确保安全行车。

大箐山县嘉临公路“6.16”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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