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安办发〔2021〕4号)的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大箐山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的文件要求,对属地2020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真梳理,开展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6日,姜某某驾驶悬挂号牌黑MB0291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台悬挂号牌为黑MC151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绥化市出发沿嘉临公路向鹤岗方向行使。21时40分许,行使至嘉临公路353公里+500米处时,与蹲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董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董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06月02日大箐山县交警部门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020年06月03日,姜某某与死者家属董某某(儿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姜某某一次性赔偿董某某(死者儿子)370732.50元(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支付)。死者董某某遗体已于2020年05月31日在朗乡镇殡仪馆火化。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原则。大箐山县政府2020年6月26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工会、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了绥化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20年8月18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部完成,并形成了《嘉临公路(G222国道)大箐山段“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8月19日,大箐山县政府批复同意了对嘉临公路(G222国道)大箐山段“5·1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8月20日,在大箐山县政府网站对该事故调查情况进行了公示。
二、事故责任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
1、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岗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职责不明确,企业内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暂扣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大培训”工作,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要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职责内容,展开岗位安全职责培训,并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全面落实落靠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3、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货运车辆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问效,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不断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责任落实情况
1、绥化市北林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七天的行政处罚。
2、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明确了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重新修订了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了对本公司驾驶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及岗位安全职责培训,落实明确了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绥化市北林区交通运输局针对涉事企业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问题进行了跟踪问效,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的动态管理。特别是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提高防御性驾驶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行车知识。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行车安全。
大箐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