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21时40分许,嘉临公路(G222国道353公里+500米处)大箐山县段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大箐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6月28日,大箐山县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大箐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交通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大箐山县政府“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同时,事故车辆所属地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受伊春市大箐山县政府邀请,指派绥化市北林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人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0713120200000004号)的基础上,按照调查程序,通过广泛的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和死者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姜某业,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宝山镇永发村10组3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70721XXXX,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驾驶证证号:23230119870721XXXX,准驾车型为A2,为事故车辆黑MB0291(黑MC151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司机。
2、死者情况
董某宝,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1319700529XXXX,户籍所在地: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林铁社区9组,行人(发生事故时蹲在机动车道内,在此事故中被车辆撞击碾压造成胸腹部开放性损伤至多脏器破裂及全颅崩裂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悬挂号牌为黑MB029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所有人为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驾驶室核载2人,实载1人。
悬挂号牌为黑MC151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使用性质为货运,登记所有人为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2月,核定载货33000kg,实载32715kg。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
车内安装有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交警部门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调取该车辆GPS数据时,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读不出数据。交警部门已经出具说明,排除因此次交通事故碰撞损坏(毁)。
(三)事故现场道路和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嘉临公路(G222国道)353公里+50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嘉荫方向,西方临江方向。水泥路面,路宽9米,双向单车道,道路中心为单黄虚线,路面完好,干燥,夜间视线一般,道路南北侧是林地。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没有暴雨、浓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气候条件。
(四)事故车辆出行轨迹
黑MB0291(黑MC151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18时左右从绥化市出发至鹤岗市,21时40分许在嘉临公路(G222国道353公里+500米处)大箐山县段发生事故。
(五)事故单位情况
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始建于2015年05月05日,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全,2020年3月17日经工商部门法人变更登记为王艺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333283918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黑交运营许可绥字231202200163号(有效期2020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30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现有车辆58台。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车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普通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配送;物流信息化服务;道路救援;停车场服务;汽车修理、养护;汽车配件、润滑油经销;大型物件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保险兼业代理。
黑MB0291(黑MC151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017年2月落户在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经过
2020年5月16日,姜某业驾驶悬挂号牌黑MB0291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台悬挂号牌为黑MC151挂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绥化市出发沿嘉临公路向鹤岗方向行使。21时40分许,行使至嘉临公路353公里+500米处时,与蹲坐在机动车道内的董某宝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董某宝当场死亡,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验鉴定,发生碰撞瞬时速度为63公里/小时至67公里/小时。驾驶人姜某业血液中无乙醇。
2、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箐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迅速出警,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同时疏导交通,防止发生衍生次生事故。
大箐山县交警等部门积极开展正面引导和协调善后安抚工作。2020年06月03日,姜某业与家属董某宇(死者儿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姜某业一次性赔偿董某宇(死者儿子)370732.50元(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支付)。死者董某宝遗体已于2020年05月31日在朗乡镇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董某宝夜间在机动车道长时间蹲坐、停留;姜某业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时没有注意瞭望,没有确保安全畅通,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绥化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应管理制度。
2、岗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在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工作中,存在岗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3、安全职责不明确,未以文件或其它有效形式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任命。
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对驾驶员姜某业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对驾驶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5、公司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事故车辆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读不出数据的情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认定嘉临公路(G222国道)大箐山段“5·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岗位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安全职责不明确,企业内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落实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暂扣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姜某业,涉事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及时发现蹲在机动车道内的董长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与交警部门核实,按程序已经处理完毕。
3、董某宝,夜间在机动车道长时间蹲坐、停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这起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岗位职责不明确,从业人员有章不循等问题。为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1、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体检、大培训”工作,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按照岗位安全责任和岗位安全职责内容,展开岗位安全职责培训,并将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全面落实落靠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货运车辆是否带病运行以及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情况,对违章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对于不适任的货运驾驶人员要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4、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针对一线驾驶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培训安全驾驶规程及相关知识,特别提醒注意瞭望,在浓雾、暴雪、暴雨等极端天气情况下严格按照交通安全规程安全驾驶,通过有效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一线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5、绥化市鹏大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时刻监察设备运作情况,发现故障及时组织维修,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完善GPS动态监控台账登记制度,运用GPS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与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驾驶员超度行使、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6、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货运车辆动态管理,加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问效,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不断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5·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