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发挥政府采购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伊春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原则:按照“ 公开透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采供分离”的原则。
二、适用单位: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基层单位。
三、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天保资金、企业收入、自有经费以及其他资金。
四、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委托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分散采购。
五、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执行伊春市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标准
一)通用设备
1、办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碎纸机、投影扫描仪及其他办公设备等(3万元以上)。
2、电器设备:摄录像器材、电视机、空气调节设备及其他电气设备(5万元以上)。
3、成品软件: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及其它软件(10万元以上)。
二)专用设备
1、警用设备、监控网络设备、消防设备、印刷照排设备、交通通信管理设备(5万元以上)。
2、教学实验设备、广播影像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10万元以上)。
3、工程园艺机械、测绘监测仪器、锅炉、发电设备、 环境质量设备、环卫物业专用设备(10万元以上)。
三)家具用具、图书
1、桌椅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及其他家具用具(5万元以上)。
2、图书资料及管理设备(5万元以上)。
四)交通工具
1、一般用汽车:轿车、越野车、卡车、旅行面包车、公共汽车、微型客车及其他汽车(10万元以上)。
2、专用汽车:工程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广播车、环卫及其他专用汽车(15万元以上)。
3、摩托车及其他交通工具(3万元以上)。
五) 物资
救灾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其他储备物资等(5万元以上)。
六、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
采购办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属县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按采购法规定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办工作职责:
1、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负责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政府目录制定和采购方式的备案管理。
3、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
4、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
5、财政局要加强对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各单位部门及时办理新增国有资产的登记、验收、交接使用。
七、政府采购的实施
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和实施机构,属于县政府的内设机构,物资采购办公室设在各使用单位,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贯彻执行上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政策。
2、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和实施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组织委托的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
3、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做好供应商信息库建立和管理工作。
4、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专家资源库管理工作 。
5、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发布、档案的归集、整理等其他政府采购管理事项。
八、政府采购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交采购报告,按政府采购的范围和类别填写《采购申报表》,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用途及其他信息。
2、领导审批:使用单位将采购报告经主管副县长审签、《采购申报表》经采购办审核报县长审批后,转由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3、实施采购。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报告,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报《政府采购汇总表》,报县长审批后在省级招标网实行公开招标。
4、资金支付和验收:中标后采购办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安排采购资金,由使用单位办理资金支付和验收手续。
九、本办法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