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箐山县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大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大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证照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驾驶证10元 | 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 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 号,黑价联字[2001]53 号,发改价格[2004]2831 号,黑价联字[2006]20 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黑价联[2017]23 号,黑财综〔2017〕80 号,黑财税[2024]10 号 | ||
| 绘制证件所 需工本费 | 行驶证10元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 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 号,黑价联字[2001]53 号,发改价格[2004]2831 号,黑价联字[2006]20 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黑价联[2017]23 号,黑财综〔2017〕80 号,黑财税[2024]10 号 | ||||||||
| 绘制证件所 需工本费 | 登记证书10元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 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 号,黑价联字[2001]53 号,发改价格[2004]2831 号,黑价联字[2006]20 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黑价联[2017]23 号,黑财综〔2017〕80 号,黑财税[2024]10 号 | ||||||||
| 制作号牌所 需费用 | 临时车辆号牌5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 号,黑财综[2008]94 号,发改价格 [2008]1575,黑价联字[2008]58 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黑财税[2024]10号 | |||||||
| 制作号牌所 需费用 | 汽车号牌100元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 号,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行业标准 GA36-2014,黑价联字[2006]20 号,发改价格规 [2019]1931 号,黑发改价格函[2019]334号,黑财税[2024]10 号 | |||||||
| 制作号牌所 需费用 | 摩托车号牌35元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 号,发改价格 [2004]2831 号,行业标准 GA36-2014,黑价联字[2006]20 号,发改价格规 [2019]1931 号,黑发改价格函[2019]334号,黑财税[2024]10 号 | ||||||||
| 2 |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 | 按照土地复方案确定资金数额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 |
| 3 |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占用耕地所在市(地)、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 15元/每平方米 | 政府制定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管局 |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 根据耕地开发成本、后期管护、经济发展及占用耕地的类型、质量、区位等因素制定标准。 |
| 4 |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 原国土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 |
| 5 |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 大箐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住宅类: | 80元/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
| 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
|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
| 3.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 4.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 6 |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 大箐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住宅类: | 550元/件(第1-4项)或80元/件(第5项)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
|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
|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3.地役权; | ||||||||||
| 4.抵押权。 | ||||||||||
| 5.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40元/件(住宅类)或275元/件(非住宅类)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
|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政府制定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
| 2.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 7 | 大箐山县住建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收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55元/平方米(含供热) 35元/平方米(不含供热) | 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 黑价联〔2017〕58号 | |
| 8 | 大箐山县农业农村局 | 大箐山县国税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 | 自2017年8月1日起,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煤炭按每吨0.30元征收,其他矿产资源按每吨0.70元征收。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具体占地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平方米每年按0.80元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7〕23号) | |
| 9 | 大箐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84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省政府2002年5号令,黑价联字[2003]39号,黑财综[2005]67号,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黑财综[2017]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黑财税〔2021〕12号,财税〔2020〕58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