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箐山县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 (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 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1.高速公路客车、货车通行费车型标准:(1)客车:1类客车0.45元/车·公里,2类客车0.80元/车·公里,3类客车1.10元/车·公里,4类客车1.45元/车·公里。(2)货车:1类货车0.35元/车·公里,2类货车0.61元/车·公里,3类货车0.80元/车·公里,4类货车1.07元/车·公里,5类货车1.20元/车·公里,6类货车1.50元/车·公里; 2.一级公路:1类车20元/车·次,2类车25-30元/车·次,3类车25-40元/车·次,4类车35-50元/车·次,5类车50-55元/车·次,6类车55~65元/车·次; 3.二级公路:1类车22元/车·次,2类车32元/车·次,3类车48元/车·次,4类车58元/车·次,5类车62元/车·次。 |
黑交规〔2021〕3号、黑交规〔2021〕12号、黑交规〔2022〕1号、黑交规〔2022〕3号、黑交规〔2022〕14号、黑交规〔2022〕15号、黑交规〔2022〕22号、黑交发〔2024〕51号、黑交发〔2024〕52号 |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 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黑价联〔2016〕65号、黑发改规〔2023〕1号 |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文化旅游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是 | 否 | 否 | ||||||
| 三、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黑交发〔2005〕111号、黑发改规〔2023〕1号 | 授权的市(地)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否 | 否 | 否 |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四、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 城镇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2~26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0元/月;第二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8元/月,第三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2. 农村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2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18~20元/月;第二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3. 垦区居民用户:免费配置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3元/月,自行购买第一终端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20元/月;第二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8元/月,第三及以上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终端6元/月。 |
黑发改价格函〔2020〕162号、黑发改价格函〔2023〕220号、黑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黑发改价格函〔2023〕278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五、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六、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黑价联〔2016〕62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是 | 否 | 否 | |||||||
| 七、住房物业管理费 | 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黑发改规〔2023〕1号 | 授权的市、 县人民政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八、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一)五张床位以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收取,即每床每日1.10元。具体床位数由收费单位与医疗单位按实际床位利用率共同核定。 (二)无病床或病床数少于5张(含5张)的医疗机构: 1、营业面积小于3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少于2人(含2人)的,每月50 元; 2、营业面积30至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2至4人(含4人)的,每月100 元; 3、营业面积70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4至7人(含7人)的,每150元; 4、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或从业人员多于7人的,每月300元。 (三)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置的,按重量每公斤1.50元收取。 |
黑发改规〔2023〕1号、伊价发[2012]11号 | 授权的市(地)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5年11月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