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发改价格函〔2020〕66号
各市(地)、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号),经征得联合发文相关单位的同意,决定废止《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字〔2005〕2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2010〕10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11〕64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价经〔2015〕181号)等4个文件。
废止日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