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箐山县带岭镇100012-01-04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发布日期:2026-1-28 来源: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治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大箐山县带岭镇100012-01-04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大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望关注、关心大箐山县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录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大箐山县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ycdqs.gov.cn/
二、公告时间: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三、联系单位: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大箐山县带岭镇大兴小区7号楼
五、邮编:153106
六、电话:0458-3439620
七、E-mail:dlgtzyfj@163.com
特此公告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8日
大箐山县带岭镇100012-01-04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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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本适用范围
本文本仅适用于本地块,规划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永翠河北侧。规划面积14358.00平方米,具体用地界线详见规划图纸。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与开发,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使用要求
文本与图集对照使用,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不可分割。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细则》;
4、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
5、《伊春市带岭区总体规划》(1999-2020);
6、现状地形图及实地调查资料,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
第四条 相关规定
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本地块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在审批过程中如有新的相关法规、规范发布,则依据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对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配套设施范围
地块内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如有修改,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法律效力及解释权
此文本及相关图纸经大箐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权由大箐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地块定位及规模
第七条 地块定位
本地块定位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备、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城镇供水用地。
第八条 地块规模
地块总用地规模为14358.00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九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地块编号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及关于本项目的相关规划批复、批件,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本地块为供水用地,用地代码为1301
第十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本地块范围内可建供水设施等,不得改作与供水设施无关用地。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用地性质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地块为供水用地,用地代码为1301
第十二条 地块面积
本地块用地面积为14358.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在本地块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地块控制指标应重新确定:
(1)对本地块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地块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十四条 控制要求
地块内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规定。
(1)建筑密度
本规划对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作如下规定:
供水用地≤30%
(2)容积率
供水用地容积率≤0.8
(3)绿地率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30%
(4)建筑限高(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本规划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8米。
第五章 道路交通及绿化
第十五条 道路等级
区内道路分红线宽度4米。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
规划2个交通出入口,设在地块南侧。自主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70米范围以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次干路自道路红线交点起50米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出入口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交点的距离应不小于70米;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规划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沿线,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
停车位数量计算依据厂区面积每100平方米设置0.02-0.05个停车位。
本地块内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参照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
停靠站
公交停靠站的实际距离按照500——800米控制。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配套设施主要是为规划区内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本次规划配套停车场、垃圾收集点等,严禁更改其用地性质及规划开发强度。
本地块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及规模为强制性指标,是为地块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其用地范围可进行调整,位置也可在本地块内调整,但不得减少配套设施的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
本地块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十九条 给水工程
本次工程拟选水源地位于城区西部西南岔河左岸,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 128°58′27.4″,47°0′33.4″。水源地地下水采用第四系松散层孔隙潜水,主要分布于本区的河流两岸,即山地河谷之间,此水在境内分布广泛,埋藏浅,含水层厚度一般在3~6m之间,是境内最丰富的自然水源。
水源工程建设由8口取水井(6用2备),经提升后进入提升泵房内蓄水池,提升后经原水输水管线,过西南岔河段及铁路段到净水厂。新建水厂与原有净水厂距离约240m,水厂出水经提升后接入原有水厂末端配水管线,重力流向城区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
在城区北部山脚县中学附近,新建净水厂,包含以下主要建筑物:(1)生产性构筑物 净水间(含跌水曝气池、普通快滤池、加药间)、清水池、送水泵站及变电室等;(2)辅助设施 包括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管理用房、仓库、车库、维修车间、砂场、管配件场、变电站、污泥脱水、浓缩池、门卫室等;(3)各类管道 厂区管道包括生产管道、自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加药管、氯气管道、雨水沟、消防管道;(4)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有道路、绿化、照明、围墙、大门。
原水在水源地水井取出,经水源地提升泵房输送到原水管道,原水管道连接到净水厂,进入水厂净水间,净水间两层建筑,包含快滤池、跌水曝气池、配电间、设备间、加药间、走廊、楼梯间等功能房间;处理原水后,送入清水池,清水池采用长方体设计,设置2座,除储存调节用水外,还要储放消防用水和水厂自用水;处理原水的废水和污泥进入废水处理间,由废水回收池与其上方的污泥处理间、备品库合建而成,负责处理污水和污泥;供水经清水池后,前往送水泵房,厂区东侧布置送水泵房,泵房、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一体布置,经送水泵房向老水厂末端市政配水管线输送,最终向城区供水。
水厂内还建有综合办公楼、门卫室等附属用房,综合楼建筑面积为628米2.考虑18人办公使用,布置于厂区内南侧双层框架结构,结构尺寸24.8×12.4×7.8m。一楼布置危废间、食堂、值班室、化验室、备品室、加工间、办公室、卫生间等,二楼布置办公室、会议室、中控室、休息室、卫生间、活动室等。门卫室单层33m2。
第二十一条 供电工程
本工程取水工程附近开闭所引一路10kV架空线至提升泵站及水源井附近变压器,其中提升泵站变压器容量为160kVA、每座水源井变压器容量为100kVA。提升泵站设置一套16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仓库备用6台100kW手推式柴油发电机作为水源井备用电源,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在柴油发电机组自在低压配电柜做自动切换。净水厂变配电部分设置一台630kVA带保护外壳的干式变压器,厂区设置一台400kW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在低压进线柜进线处做切换。工作电源由附近开闭所引来一路10kV电源,10kV线路采用电缆架空方式敷设。
厂区内的中压系统的直埋电缆采用10kV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缆沟、托盘及穿管直埋时采用10kV氯乙烯绝缘电缆;
厂区内低压系统的直埋电缆采用1kV铠装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缆沟、托盘及穿管直埋时采用1kV氯乙烯绝缘电缆;
厂区内的直埋控制电缆采用1kV铠装氯乙烯缘控制电缆,电缆沟、托盘及穿管直埋时采用1kV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第二十二条 供热工程
净水厂供暖热媒采用55/35℃热水,供暖热源由市政集中供热管网提供,厂区供热管线由厂区对面小区内DN300供热管线引出分支,系统型式采用直供系统;水源井、提升泵站由于距离集中供热管线较远,采暖热源采用电散热器采暖。
第二十三条 环卫工程
无。
第二十四条 消防工程
净水厂内建筑物间距均大于12m,工业厂房距离办公楼均大于12m。厂区道路均采用环状,最小转弯半径为9m,符合消防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筑耐火等级均为二级。本地块内设置2座清水池,兼提供消防用水,消防用水由厂区给水管道系统供给,消防系统采用低压消防系统,消火栓间距、保护半径均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
第八章 环卫设施与防灾规划
第二十五条 环卫设施
本地块规划2座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六条 防灾规划
地块南侧道路作为主要消防车通道。
第九章 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规定
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一般距离为5米。
在临近用地界线布置建筑物时,与外界建筑物的建筑间距应按二者之间最大间距要求确定建筑间距,建筑间距要求小的一方以用地界线为基准,后退其建筑间距的一半距离,其剩余距离由建筑间距要求大的一方退让。其它方面有建筑退让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建筑退让管理技术规定第(1)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奖励规定
奖励规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处罚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的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2、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有关条款处理。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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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编号 |
用地 代码 |
用地性质 |
用地面积 (m2)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限高 (米) |
机动车 停车泊位 |
配套设施项目名称 |
出入口方位 |
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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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S |
W |
N |
用地性质 I |
用地性质 I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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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2-01-0401 |
1301 |
供水用地 |
14358.00 |
≤0.8 |
≤30 |
≥30 |
18 |
0.02-0.05个/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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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垃圾收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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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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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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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规划总建设用地14358.00平方米。
1.图中建筑退让线为下限控制,退用地界线5米/16米。本项目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退让要求除满足本控规下限退让控制外、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
2.尺寸标注单位为m。
3.具体定位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本项目用地范围由建设单位提供,最终以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5.本地块现状建筑情况以测绘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