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1-13 来源: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治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大箐山县带岭镇100012-01-0306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大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望关注、关心大箐山县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录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大箐山县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ycdqs.gov.cn/
二、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3日至2025年12月15日
三、联系单位: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四、地址:大箐山县带岭镇大兴小区7号楼
五、邮编:153106
六、电话:0458-3439620
七、E-mail:dlgtzyfj@163.com
特此公告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3日
大箐山县带岭镇100012-01-0306地块
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 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大箐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其他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文本中强制性条文,不得擅自改变。本规划文本中条文黑体加下“____”条文为强制性内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用地范围内规划与实施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用地位于伊春市大箐山县,规划用地东侧为现状沟渠、坡地,用地南侧为大箐山县带岭中学,用地西侧为现状林地,用地北侧为现状道路。建设用地面积为6246.72平方米。
第二章 土地使用与用地控制
第五条 用地性质
本用地依据《大箐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上位规划确定为080701(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第六条 用地规模
规划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为6246.72平方米。
第三章 用地现状
规划用地位于伊春市大箐山县,规划用地东侧为现状沟渠、坡地,用地南侧为大箐山县带岭中学,用地西侧为现状林地,用地北侧为现状道路。交通位置优越,周围配套设施齐全。场地内现状为林草种植物,地形略有起伏。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七条 开发强度
规划对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内容为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
确定容积率≤0.7,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5米。
第八条 地块内建设除须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
第五章 建筑物控制
第九条 建筑间距控制
地块内所有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23/T744-2004)中相关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交通、工程管线敷设及卫生条件等要求,符合有关建筑规范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建筑后退控制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规划地块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5米。
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十一条 道路系统
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地块控制图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用地
用地范围内主要道路分为车行道、硬地铺装。
第十三条 道路竖向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道路纵坡应尽量保证在0.3%—3.0%之间。
第七章 防灾工程规划
第十四条 消防工程规划
地块内建筑设计必须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第十五条 抗震减灾规划
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 年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之规定,项目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地震特征周期0.35s,建筑场地类别Ⅱ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文本的法定效力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十七条 规划的解释权
本规划由大箐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由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报送审批前,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将本规划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本规划自大箐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性质类别名称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限高(米) |
出入口方位 |
配套设施 |
|
100012-01-0306 |
080701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6246.72 |
≤0.7 |
≤30 |
≥30 |
≤15 |
东北 |
|
备注:
1.用地面积以土地实测为准。
2.地下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为准,人防面积以人防审批为准。
3.建设项目区域与周边现状关系应满足环保、卫生、住建、消防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项目竣工经上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图中建筑退让线所示的退让距离为最小值,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