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县发改局履行了城镇供热成本监审和城镇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议等调定价工作程序。依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会结论,结合本县实际,对我县城镇供热价格进行重新制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居民供热价格执行35.0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执行48.00元/平方米,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收费面积计算办法: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乘以0.7;非居民用户收费面积为建筑面积乘以0.8。
三、大箐山县域内各供热企业供热收费按照此文件执行。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县政府报告。
五、本通知自2025-2026年度供热期起执行。对于已缴纳本供热年度取暖费的用户,按新标准账户结余资金转至下一供暖期,在下一供暖年度缴费时优先扣除。
大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大箐山县财政局
大箐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大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