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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讲稿

发布日期:2020-06-28 00:00:00 来源:人大办公室 访问量: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下午好!

很高兴参加人大组织开展的这次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座谈会,不敢说是讲课,只能说和大家一起学习。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赞成,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我国的社区矫正改革是多个地方、不同层面努力和探索的结果。在各地的探索中,上海市的试点工作成效更大,上海市政法委2002年发布的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在社区矫正改革方面做了重要的探索,具有特别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示范作用。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央部门主导的全国性改革探索正式启动。2009年起,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2011年,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2014年,此项工作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在这些改革过程中,领导机关、实务部门和研究人员等,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方形成的合力促使我国的社区矫正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7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而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维持在2‰的低水平。从实施效果看,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法共9章63条,包含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经过17年的不断总结和完善,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表达了中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认识和探索,展示了中国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实践和经验,贡献中国在社区矫正研究和工作中的智慧。下面我们从八个方面谈一谈这部法律的亮点

亮点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值得一提的是,东南大学法学院与江苏省司法厅合作开展的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首创的“四重修复”成果走在全国前列。

亮点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亮点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与推动信息共享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慧矫正”以及建设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是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创新经验,《社区矫正法》把这些成功做法提升为制度成果,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亮点七: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别化实施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教育矫治需求的差异性体现了特殊预防所蕴含的刑罚个别化逻辑,要求处遇措施的程度及性质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在分类处遇的基础上,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动态调整,才能保证处遇措施的有效性。《社区矫正法》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分类管理与个别化矫正原则,并在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章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亮点八: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别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以及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我县自2013 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29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197人,现有在矫人员32人,带岭镇18,朗乡镇14人。

在对社矫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上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

一是开展警示教育学习。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实际案例分析和讲评,结合法律实际给社区矫正人员予警示,通过现实案例的讲析,将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于案例的形式前置细节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规范,减少相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二是我们采取不定时随机家访、走访,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近期动态,活动轨迹,发现有异常的及时调查了解,做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底子清、情况明”。

三是现场监督完成社区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实质要求,规范法律执行,严肃法纪。

四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五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发行的积极性。

六是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七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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