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箐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通知
为保障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促进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大箐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申报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申报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爱国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拥护县委、县政府号召,品行良好;
(二)申请人家庭享受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复价值,并主动放弃原房屋产权;
(四)截至2026年10月8日,申请人取得我县城镇非农业户籍满1年,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实际居住房屋产权在配偶名下、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廉价租住公房或者居住单位自管房的;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原自有住房因转借、出租、赠与、出售等原因处置的;因离婚、家庭财产分配等原因造成无房未满3年的;户口所在地虽无住房但在异地有房产的;患有精神疾病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的;其他政策规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
(三)低保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2份;
(四)三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现居住地社区网格和居民小组出具的现居住情况证明。
四、租金标准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收。首次分配的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向县住建局指定账户预交一年租金,之后可按月、季、半年或者年度缴纳。
具体申请条件及程序以《大箐山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大箐山县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准,申请事宜可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咨询。
特此通知。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