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局依据《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TD/T 1089-2023)等规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拟对伊春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公布的伊春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我局牵头起草了《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请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意见以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我局,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一、邮件方式
将意见建议反馈至dlgtzyfj@163.com,请在标题标注“区片综合地价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
将意见建议寄至大箐山县带岭镇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邮政编码:153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区片综合地价反馈意见”。
热忱期待您的参与!我们将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建议,对于科学合理的建议将予以充分吸纳。
附件:
1.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1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和《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10月1日起,我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2026年9月30日以前(含2026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依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五、过渡期间,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六、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附表:大箐山县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附表
大箐山县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表
|
序号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区片价档次 |
区片综合地价 |
|
|
元/亩 |
元/平方米 |
||||
|
1 |
23072520250001-23072520250029 |
朗乡镇北部区域(所属村屯) |
Ⅰ |
28000 |
42 |
|
2 |
23072520250030 |
带岭镇 |
Ⅱ |
27333 |
41 |
|
3 |
23072520250031 |
朗乡镇南部区域(朗乡林业局) |
Ⅲ |
21333 |
32 |
附件2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6年黑龙江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6〕2号),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县政府拟调整、公布大箐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特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大箐山县现行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于2023年10月1日经伊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实施,到目前已实施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县进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并公布。
二、现行执行标准实施及更新评估情况
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施行以来,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要求足额归集、支付征地补偿款,执行情况良好,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高,社会稳定性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结合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考虑到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拟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三、拟公布调整后执行标准主要内容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的,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按其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拟公布执行标准调整意义
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有利于解决征地补偿不合理、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对充分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五、公布调整执行标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