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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制定大箐山城镇供水价格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5-22 09:28:00 来源:大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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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召开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对听证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661514时。

二、会议地点

大箐山县人民政府三楼325会议室。

三、听证方案要点

(一)制定理由

我县现行居民用水价格为1995年制定,执行时间久远。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合理补偿成本、理顺供水价格符合政策要求,为保障供水行业良性运营,稳定发展,维护广大用户的长远利益,拟制定我县城镇供水(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拟定定价方案

本次仅对城镇供水(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1.20/立方米。

(三)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和实施办法

1、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标准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分为三级,级差比为11.53。第一阶梯为每户每年用水量不超过150立方米(含15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1.20元;第二阶梯为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150立方米至270立方米(含27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1.80元;第三阶梯为每户每年用水量超过270立方米的部分,每立方米水价为3.60元。

2、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实施办法

每户按3口人核定,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级阶梯水量分别增加50立方米,主要根据城镇居民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明来认定。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养老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仍按现行居民水价执行。

3、城市供水分类水价

全市城市供水统一简化为三类水价(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我县分类水价归并为:居民生活用水1.20/立方米,非居民用水3.00/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洗浴、洗车行业用水)4.00/立方米。

四、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会参加人(20人)

1.消费者参加人(10人,以姓氏笔画为顺序

王营春(自由职业)、王安琪(社区网格员)、王雪丽(自由职业)、刘敏(自由职业)、初皓(社区网格员)、吴春秀(自由职业)、张哲(事业单位)、杨柳妍(社区网格员)、唐永克(社区网格员)、温舒帆(公务员)。

2.经营者及利益相关方(3人)

汪旭升(带岭供水服务中心)、史洪臣(朗乡林业局自来水公司)、姜海虹(大箐山县供水服务中心)。

3.专家学者(2人)

赵妮娅(县委党校)、王志超(大箐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4.相关部门(5人)

赵显兵(县人大代表)、杨学晶(县政协委员)、邵洪达(县司法局)、李凯程(县市场监管局)、刘士彬(县统计局)。

(二)旁听人员(3人,以姓氏笔画为顺序)

白宝龙(朗乡污水处理厂)、刘博(企业职工)、薛天成(自由职业)。

(三)听证人(3人)

李常亮(县发改局)、孙大集(县财政局)、郑德壮(县住建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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