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文件
健
关于收回大箐山县带岭镇两宗国有
土地(地块)的公告
为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现就收回大箐山县带岭镇两宗国有土地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块一:该宗地块位于大箐山县带岭镇,地块北侧为带岭殡仪服务中心,南侧为农用地,西侧为道路,东侧为液化气站,地块面积约12406.21平方米。
地块二:该宗地块位于大箐山县带岭镇,地块北侧为大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南侧为兴林机械厂,西侧为道路,东侧为废弃铁路线,地块面积约20547.83平方米。
二、处置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规定,以上两宗国有土地符合收回要求。
现我局按工作流程,依法依规收回以上两宗国有土地。如对该公告告知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反映,具体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受理电话:0458-3439620
受理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带岭镇大兴小区七号楼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