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大箐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涉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0 14:24:00 来源: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局各科室:

为推进涉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农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我局制订了《涉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涉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大箐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8日

涉农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3号)精神,伊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宣传工作的通知》(伊信用办发〔2022〕39号)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推进涉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农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大力倡导诚信经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打造大箐山县农资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各类农资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农资监管切实有效,杜绝因农资质量引发的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为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评定范围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将行使的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县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涉农领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所有管理和执法对象(屠宰加工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农资经营门店、兽药经营门店等),实行涉农行政管理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二、评定标准

(一)涉农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和执法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信用等级。

(二)涉农行政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三)局属各监管单位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失信行为信息的局属各监管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局属各监管单位和综合执法大队依据职责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涉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局属各监管单位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和执法对象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涉农行政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三、等级认定

(一)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一年内所有行政审批手续齐全;

2、一年内无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

3、一年内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

4、一年内未违反行政许可承诺。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有1项(仅1项)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

2、一年内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次数3次(含3次)以内的;

3、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次数3次(含3次)以内的;

4、一年内累计罚没款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5、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次数3次(含3次)以内的。

(三)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有2项以上(含2项)行政审批手续不全的;

2、一年内责令限期整改和警告次数3次(不含)以上的;

3、一年内发生行政处罚案件次数3次(不含)以上的;

4、一年内累计罚没款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的;

5、一年内违反行政许可承诺次数3次(不含)以上的。

四、管理措施

对评定为不同等级的管理对象,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管理对象,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通报表彰;

2、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3、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措施;

4、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5、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管理对象,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2、对其加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3、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管理对象,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对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3)严格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4)限制新增项目的审批、核准。

五、等级管理

(一)各部门应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用信息归集至伊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确保信用分类结果精准、客观。

(二)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妥善留存归档,并将根据情况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对象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四)管理和执法对象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核实认定,需要进行撤销或信用修复的,局办公室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企业信用分类信息。非法修改企业信用分类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明确信用建设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有机构,责任有人担,确保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扎实推进。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要广泛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信用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公示诚信典型,依法曝光严重失信案件、严重失信主体,大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氛围,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为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用保障。

(三)强化将导落实。各部门要做好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细化分解、协调服务,定期调度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农业农村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助推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本制度由大箐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