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
为有效保护我县黑土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现就严厉打击盗采和非法贩卖黑土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审批手续进行开采黑土。
二、严禁使用盗采或来源不合法的黑土作为肥厂、工厂化育苗场的原料。
三、严禁售卖盗采或来源不合法的黑土及相关产品。
四、对违法违规盗采、贩卖泥炭黑土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保护好黑土资源。
监督举报电话:0458-3439620,18304583345
大箐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0日